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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近幾個週末都在講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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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室裝公會訓練微型室裝的簽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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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微型室內裝修簽署人員證書」也已經領到手了,

微型室內裝修簽署人員證書.jpg

但是台北市政府8月31日又突然發出公文宣布:

【微裝】1090831微型室裝延至110年1月1日實施.jpg

微型室內裝修的簽署制度,要延後至110年1月1日才實施了。

至於,已經領到證書的有效期限,若是因延期而縮短了可使用時間,據聞,明年會再以公文函告的方式,讓所有簽署人員的證書有效期限,至少延長到明年底,以示公平,請大家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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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申辦室內裝修審查程序,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臺北市政府都發局訂定「建築物微型室內裝修」制度,以簡政便民的新措施,服務市民。預計9月1日開始實施。(已發公文延期,延至110年1月1日實施了!)

江建築師也受邀去「 臺北市建築物微型室內裝修簽署人員培訓講習 」授課,歡迎本市暨各縣市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在台北市有裝修業務者,報名參加講習。

微型室內裝修申辦培訓班課程表(第1-2梯)_頁面_1.jpg

Inked微型室內裝修申辦培訓班課程表(第1-2梯)_頁面_2_LI.jpg

 

 

 

微型室內裝修的申請表格和講習報名表,都已放在TAID官網,網址如下:
http://www.taid.org.tw/down/download05

 

微型室內裝修申請表格 已放上TAID官網.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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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要開始「嗡嗡嗡」發威了!

109,04,07突然發出以下的函文 :

開始強制要求: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案件,若是已經逾期未辦理竣工者,限定30天內補辦,否則即將開罰!

1090407 台北市室內裝修逾期未竣工案件 查處公文_1.jpg

1090407 台北市室內裝修逾期未竣工案件 查處公文_2.jpg

幫大家歸納一下處罰對象
一、自任審查人員:109年3月31日前案件逾期未辦理竣工者,每月應至少補辦竣工15件,未達標者記缺點1點。(被記兩點就會取消派任資格兩年)

二、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既有逾期未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案件,限定在文到次日起30日內補辦竣工審查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6萬元。一併通知申請人30日內補辦竣工手續。

三、申請人(通常是屋主):若未辦理竣工之原因應歸責於申請人,經審查人員或施工業者提出具結書及相關事證,說明理由之後,由都市發展局視案情續處。(怎麼罰沒明講?)

1090407 台北市室內裝修逾期未竣工案件 建築師具結書.jpg

把以上內容翻譯成內心戲的台詞就是:

「冤望啊!大人!不是我們不辦理竣工,實在是那申請人不配合、不辦理!我也無可奈何呀!」

「小的以上所言,若有半點虛假,不願遭天打雷劈,只願放棄審查人員頭銜!回鄉種田算啦!」

哇哈哈哈!

~~~~~~~~~~~~~~~

對於往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也將開始主動查緝以後逾期未辦理竣工的人!

再幫大家歸納一下處罰對象

一、申請人(通常是屋主):以後每個月都會造冊列管,限申請人要在文到30日內恢復原狀或辦理竣工查驗手續,否則罰新臺幣6萬元。

二、自任審查人員:以後每月1日都會清查他累計逾期未辦理竣工的案件數,達5件者記缺點1點;達10件者,計缺點2點。(被記兩點就會取消派任資格兩年)

結論就是:請大家都~奉公守法、按圖施工;遵照程序、辦理竣工,那就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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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收到台北市政府5月1日發出的公文,文中等於明確規定了(符合室裝送審規範的)室內裝修案件均需送審,而且時間回推到104年3月1日起,台北市政府會要求稅捐單位從裝修材料的買賣、出貨和發票開始勾稽,有買賣(符合室裝送審規範之)裝修材料者,即視同有裝修行為,均需依照室裝送審的規範,將案件申辦(及補辦)「裝修審查許可」,否則將開罰6~30萬元!!

    以前,很多民眾與同行都認為「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對於政府單位是屬於"不告不理"的消極管理,但從柯P上任後對於危害公共安全226件大違建迅速處理的積極態度看來,我想,應該沒有多少人敢「跟他比意志力」了!

 

公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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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審查人員派認證書拷貝1.jpg

 

內政部85.5.29(85)內營字第 8572676
內政部88.6.29(88)內營字第 8873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 8985763 號令修正
內政部92.6.24台內營字第 0920087393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並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 更新後條文內容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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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外!之前曾經參考過本篇的朋友們請注意,法令又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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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的意思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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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9年10月5日起,台北市轄區之公寓、大廈,不分樓層,只要直下方樓層不是地下室、停車空間等等「非居室」空間,想改裝成為多間套房者(不分自用或出租、出售),均需增加審查以下條件....

....越來越難了....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

主旨:

為健全本市集合住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遏止公寓大廈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以維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自即日起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辦掛號案件(含施工許可證登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一、本市乃人口集居之大型都會區,鑑於近年房價居高不下,屢有公寓大廈裝修成多間套房招租案件,肇生用電過載、破壞構造、滲漏損鄰、陽台違建等違規或侵權情事,不僅增添建築物公共安全隱憂,且有侵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虞,耗費社會成本徒增訟源,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二、茲為合理規範旨揭案件裝修行為,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另有但書,請詳備註!)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分機7502)。

(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及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詳如附件三)。

(四)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五)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三、此外,類此案件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台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另類此案件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署內容如有引發爭議,本局得將相關圖說文件送請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後,提送本市室內裝修專案小組審查。


四、本案納入本局99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20號。


五、相關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183

備註:提供各位想要從事投資的朋友參考,至少得和樓下鄰居敦親睦鄰一下才有可能送審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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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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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與室內裝修材料到底有何關聯?
裝修材料之防火性能是什麼?
與防火安全、公共安全又有什麼關係?
裝修材料應用之處有何不同之規定?
如何能考量美觀之裝修, 卻又可達到法令規定之防火性能?

如果你有以上的疑問,來聽聽這次的講習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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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審查圖說」防火門新規定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門品質維護公共安全,自即日起,室內裝修申請案 涉及「新設防火門者」, 請提供該建築物防火門製造商之資料及建築物地點, 而於建築師公會在圖說審核合格後, 將轉送相關資料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並副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利其赴建築物現場隨機查核, 請公會同仁配合實施。

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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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更新------------------------------

 

 101年7月1日后掛號之申請案件,其綠建材使用率需大於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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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文:*北市都建字第09864254400號 中華民國9885

主旨:

為配合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檢討綠建材使用率,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乙式,即日起實施,檢送相關表格乙式,請查照並轉貴建築師公會會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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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辦理「臺北縣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簡化申辦程序」施工許可證,即日起,應檢附室內裝修平面圖、現況圖說(及現況照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邇來本局陸續接獲民眾陳情,舉發鄰房違建,藉由申辦簡易室裝,掩護違章建築之修建及擴大之情事,經會同審查機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縣辦事處)與本局使用管理科實地勘察,經常因無法認定新、舊違章建築,造成爭議與陳情民眾抱怨不滿,困擾之至;為持續推動簡化建管行政業務提升行政效率,並健全建築執照管理機制,即日起,申請文件應檢附室內裝修設計平面圖、建築物現況圖說及現況照片(各2份,乙份檢還) ,以釐清違建產生時點之疑義,俾利徹底實施建築管理。

 

~~~~~以上為公文內容~~~~~


 

結果:

一、以後只要是裝修中被檢舉的案件,無論是被檢舉「新作違建」、「既存違建修繕未申報」或是「室內裝修未申請裝修許可逕行施工」,只要被檢舉人無法舉證違建部分是「既存的」、「舊有的」,都有可能被當作是「新作的」而被要求限期改善或強制拆除。

二、我們審查人員的工作量又增加了,要多準備「現況圖說」及「現況照片」,簡易室裝似乎越來越不"簡易"了!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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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至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掛號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查或竣工查驗案件,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21條規定檢討綠建材,並檢附綠建材材料表及相關証明文件以供查核。

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10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74712900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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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要實施送審制度,室內裝修圖說要分為:1.位置圖2.裝修平面圖3.裝修立面圖4.裝修剖面圖5.裝修詳細圖。

請問

1.位置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2.裝修平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3.裝修立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4.裝修剖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5.裝修詳細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您好:

現在台北市和台北縣都已實施室內裝修送審制度,依不同的申請用途、範圍大小和是否為「簡易型」案件,您問題的答案會略有不同,但大同小異:

1.位置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標明建物所在位置、繪圖範圍需涵蓋該建物周圍至少一個街廓左右,視建物大小而定,比例尺約為1/200~1/600。

2.裝修平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標明在該建物中申請範圍(要上色)的所在位置,註明尺寸及天花板材料、範圍,若有83年12月31日以前的既存違建(需附照片,最好能對存在時間作舉證),需以斜線標註範圍,另需標註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所需檢討的法規要求事項,如防火門、防火區劃檢討、逃生步行距離的檢討、面積計算…等。繪圖範圍最好涵蓋該層的全部平面,否則至少涵蓋所有的申請範圍,以及逃生步行距離到樓梯間的檢討線等,比例尺約為1/50~1/200。

3.裝修立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標明在裝修申請範圍中所採用的分間牆、防火門窗、固定式隔屏的形式,註明尺寸及材料、範圍。繪圖範圍:在「兩段式」申請時最好全部都畫,「簡易式」則可以「剖立面圖」代替,比例尺約為1/50~1/200。

4.裝修剖面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標明在裝修申請範圍中所採用的天花板與分間牆、防火門窗和固定式隔屏之間的關係,,並註明尺寸及材料、範圍。繪圖範圍需涵蓋至少縱橫兩向全區域的剖面圖,若有夾層、室內樓梯等,則必須涵蓋或獨立一張,比例尺約為1/50~1/200。

5.裝修詳細圖作用及繪圖範圍?
標明在裝修申請範圍中所採用的天花板、分間牆、防火門窗和固定式隔屏等,在材料組合和固定方式之間的關係,並標示細部材料、詳細尺寸。繪圖範圍需涵蓋至少不同天花板、分間牆和固定式隔屏…等的詳細剖面圖各一,防火門窗的含框立面詳圖等,比例尺約為1/10~1/50。

小弟本身是台北市及台北縣建築師公會的輪值「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若不棄嫌,麻煩您移駕到小弟的部落格去參考一下,還有許多有關「室內裝修送審」的文章。

供您參考,希望對您的解惑有幫助,謝謝!

參考資料 多次審查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 江榮裕建築師 + 居逸室內設計 】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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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同屬一所有權人時,如要變更中間所夾樓地板構造,可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自行申請變更。但是,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所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果要局部拆除(挑空)或增設室內樓梯,實已逾越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以資適法。

--------------------法令更新--------------------

由民國100年8月5日內政部之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53256號函文內容來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第三款:「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九條 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第一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訂有明文,故公寓大廈樓地板之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備註:也就是說,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日後除非是透天、獨棟等自有住宅,或是五樓以下公寓,才可以適用之前的描述,否則,只要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建築物,不論上、下層已同屬同一所有權人,仍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才可以透過建築師去申請自家的樓地板等構造變更。

 

------------------申請條件------------------(重點摘列)

依「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台北市:

新北市:

其他:

依「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台北市: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專有部分之樓地板變更,每層變更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該層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下者。」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共用部分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或檢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新北市:

其他: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江榮裕建築師+居逸室內設計】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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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併購隔鄰的專有部分(並辦理「合戶」)以後,原來的共同壁即成為室內分間牆,將其拆除是否違反有關規定,須視該牆體在構造上的作用而定。

A.該牆壁若屬構造上的承重牆,就不可任意拆除,因承重牆壁是屬於不得為約定專用的項目。而且承重牆亦屬建築法所規定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能加以破壞或妨礙。

B.至若非屬承重牆壁的室內分間牆,其變更位置、增加或減少,本係建築物室內裝修的管理項目之一,惟涉及公共安全時,裝修圖說必須委由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

----意思就是: A.不行!B.可以!(另有但書)

 

--------------------法令說明--------------------

依據內政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決議略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戶數之變更,倘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並應依規約辦理。」據此,凡符合「公寓大廈」定義之建築物,非關是否供集合住宅使用,申請戶數變更仍應受其規約拘束。

備註:台北市另有以下規定之外,其他縣市之建築物,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則需視「公寓大廈規約」內容是否有限制條款來決定是否可以申請變更。

   

--------------------法令更新--------------------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2011-10-24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080943900號

一、為配合本府100年9月23日府法三字第100332992號令公布「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其門牌之增、併編,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再行辦理。」第2項規定:「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建築物屬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記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爰修正旨揭表格。

二、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增編戶數」者,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0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21號。       

備註:

a. 只要是涉及門牌之增、併編,也就是俗稱的申請「合戶」、「分戶」,都必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b. 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六層樓以上屬公寓大廈者,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才能夠辦理「分戶」(增編戶數)了。(但「合戶」不確定是否也要比照辦理?)

c. 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則不需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的決議書或同意書,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合戶」、「分戶」。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江榮裕建築師+居逸室內設計】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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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的室內裝修申請範圍,並無最小面積限制,但是基於公共安全及法令檢討需要,原則上應以一個住宅單元(戶)為申請範圍,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裝修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局部裝修範圍申請:

(一) 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區劃者

(二) 裝修範圍內,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甲種防火門窗區劃者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 江榮裕建築師 居逸室內設計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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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99年台北縣變使併室裝竣工查驗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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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可以下列規定處罰: 

(一)處罰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陸萬元至參拾萬之罰鍰。 (民國100年4月1日之前都不會馬上開罰,會有大約一個月的限期改善緩衝期限!)

(二)被要求限定期限補辦審查許可手續,而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在期限內補辦以下那張「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就不會開罰單了!)

(三)必要時,可強制拆除其裝修違規部分。(強制拆除費用由屋主負擔!)

~~~~~~~~~~~~~~~~~~~~~~~~~~~~~~~~~~~~~~~~~~~~~~~~~~~~~~~~~~~~~~~~~~~~~~~~~~~~~

延伸閱讀連結:

::更新後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011,04,01 實施

何種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先申請審查許可?

何謂「兩段式」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

(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 02-2338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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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法第八條規定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建築物室內裝修時不得任意破壞或變動主要構造,甚至造成建築物之破壞倒塌。

如必須更動建築物主要構造時,應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做結構分析檢討並做適當之補強措施。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 江榮裕建築師 居逸室內設計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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