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初審合格後始得施工(此時可以同時併案辦理「室內裝修送審」),完工後並經竣工查驗合格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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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初審合格後始得施工(此時可以同時併案辦理「室內裝修送審」),完工後並經竣工查驗合格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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