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同屬一所有權人時,如要變更中間所夾樓地板構造,可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自行申請變更。但是,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所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果要局部拆除(挑空)或增設室內樓梯,實已逾越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以資適法。

--------------------法令更新--------------------

由民國100年8月5日內政部之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53256號函文內容來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第三款:「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第九條 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第一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訂有明文,故公寓大廈樓地板之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備註:也就是說,若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建築物,日後除非是透天、獨棟等自有住宅,或是五樓以下公寓,才可以適用之前的描述,否則,只要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建築物,不論上、下層已同屬同一所有權人,仍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才可以透過建築師去申請自家的樓地板等構造變更。

 

------------------申請條件------------------(重點摘列)

依「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台北市:

新北市:

其他:

依「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台北市: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專有部分之樓地板變更,每層變更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該層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下者。」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共用部分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或檢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新北市:

其他: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江榮裕建築師+居逸室內設計】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居逸設計+江榮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