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築物於「室內裝修」前應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設計繪製圖說,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圖說,審查合格後交由營造廠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申請主管建築機關竣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完成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程序。

 

(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六樓以上住宅就算供公眾使用)

例A:先生將於某建築物壹樓設置幼稚園(供公眾使用)其從事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審查許可。

例B:小姐購置某五樓公寓(非供公眾使用)之二樓住宅從事室內裝修行為可免申請審查許可。

 

(二)經內政部認定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例C:先生承租非供公眾使用住宅乙戶,將做供公眾使用之酒店,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

例D: 小姐原有房屋為供公眾使用之辦公室,將開設視聽歌唱業(KTV),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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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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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室內裝修行為未申請審查許可即進行施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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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 02-2338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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