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有以下之原因: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由於過去室內裝修業者,無管理法源及管理機關,以致任何人均可無條件申請經營,因而產生良莠不齊,各自為政的現象。

 

(二)由於對業者的經營工作,無強制的規範,因之經營者便忽略了專業技術 (設計、施工)人員的重要,對室內裝修工作任意為之,因而破壞了建築物的結構,消防設備,使用不當或易燃之裝修材料等不一而足,為影響防火安全造成災害的重大原因。

 

(三)由於災害發生後責任之難以釐清,一旦災害發生,由於室內裝修原因而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時,因既無設計圖表之事先申請審查,亦 無施工完成後竣工查驗,更無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之署名負責,而使主管單位、業者及業主相互推諉,責任難以釐清。

 

基於以上原因,內政部依據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制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業加以規範:

 

(一)合法經營室內裝修業者,除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外,尚須有合格領有證書之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一人以上,向內政部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資格之取得,須通過「乙級技術士」之國家考試,參加依上項管理辦法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培訓講習」,經測試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再向內政部申請辦理「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可兩證合一),才算是取得正式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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