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審查單位為: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因政府機關人力不足,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經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審查機構核轉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審查機關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專業技術團體。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從事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時,得直接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
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或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應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審查之項目包括:
申請圖說齊全申請書件:申請書、委託書、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計、施工資格證明文件、原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等。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申請人非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附使用權同意書。
圖說:包括現況圖、裝修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
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有關建築物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防火耐燃等級之規定。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定及消防相關法規之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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