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室內裝修之設計及施工應分別交由下列人員或廠商為之:

 (一)設計部分: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內政部登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施工部分:室內裝修施工應交由設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廠或領有內政部豋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因未限制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若非為室內裝修者,則不能執行室內裝修業務,所以目前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為室內設計、室內裝修等仍可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但須向內政部辦理登記,並領有登記證;至未來將朝專業化經營之目標邁進。

 

   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廠商名冊,可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當地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當地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內政部營建署查詢(網址:http://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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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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