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果您要加蓋一層樓高的是不行,如果一切都依法規申請則可以。

        常有民眾因公寓頂樓漏水問題而自行搭蓋(一層樓高)鐵棚架而觸法,因為一般公寓大廈之容積率多己蓋滿,無法再行增建,如欲於頂樓增設(一層樓高)棚架防止漏水或隔熱,除非原容積率未達法定規定,並應取得該棟建物及土地全部所有人同意,經建築師簽證向工務局(建管處)申請建造執照,方得增建。

那麼,若要「一切都依法規申請」怎麼作?

        台北市已於95年1月20日修正(增訂)通過:「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其中第二點之部分內容 如下: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 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 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
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似乎有相當的難度對不對?所以,如有屋頂漏水等情事,又不想申請合法頂棚,則應請專業公司施作防水、隔熱等工程,以有效解決問題。

 

本事務所沒有承辦此項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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