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如因修繕需要其進入他住戶室內,他住戶不得拒絕,這是法律上保障之權利。樓上住戶如果拒絕,管委會應先協調,協調仍不履行,管委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理。另應注意要進入他住戶修繕時,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為之。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 江榮裕建築師 + 居逸室內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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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如因修繕需要其進入他住戶室內,他住戶不得拒絕,這是法律上保障之權利。樓上住戶如果拒絕,管委會應先協調,協調仍不履行,管委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理。另應注意要進入他住戶修繕時,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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