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江建築師,我好像買到海砂屋了!怎麼辦?

如果您在台北市,請參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若在其他縣市,也可以詢問主管機關是否有類似的補助辦法。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

第四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建築物,僅限自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第六條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第七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第八條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九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證明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憑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依法減免房屋稅捐。

第十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六年八月二五日府法三字第八六○六二八二五○○號令發布

 

        為協助市民處理海砂屋問題,台北市政府於93年1月6日將「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修正為「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取消放寬增加30%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的市民,可享有最多增加30%的建蔽率、容積率的優惠,以鼓勵屋主儘速重建,減少海砂屋。

        有感於「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於86年施行以來,運作上有許多不週延之處,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提案將這項海砂屋處理辦法,提升為自治條例。工務局局長陳威仁表示,海砂屋含氯量的高低會影響建築物的混凝土強度,就算無立即性的危險,也會隨著時間的累增而增加其危險程度,所以為了公共安全,海砂屋的修繕補強或拆除重建,都是必須嚴肅正視的問題。

        陳威仁表示,修正後的「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將取消放寬增加30%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但是為了鼓勵市民申請重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的市民,仍可享有最多增加30%建蔽率、容積率的優惠,國宅亦比照這項優惠措施。除此之外,條例中也增加行政機關得強制拆除經鑑定應拆除的海砂屋,避免危害公共安全。

        建管處表示,為了杜絕海砂屋,條例中規定優惠建蔽率和容積率最高30%的適用期限,若逾期申請則以「原建蔽率、原容積率」重建,以鼓勵屋主重建。建管處長何幼榕呼籲,海砂屋的處理因涉及私有財產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相當的複雜性,建管處將全力協助重建,主動提供相關的優惠措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6日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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