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技術規則中一直提到有效通風,請問各位大大,有效的通風到底怎麼定義?必須滿足哪些要點才算有效通風 ?
您好: 所謂的「有效通風面積」是針對建築物的開窗、開門等開口面積,檢討「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的部分,經過計算之後,再與該室樓板面積作比較,以此來衡量個別居室空間的通風能力是否符合標準。 而能夠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的部分,是以實際透空的開口來認定;舉例來說,一扇對開窗,寬2M 、高1.2M ,打開窗戶之後,只有一半是可以實際透空的開口,另一半還是有玻璃窗扇擋著,所以計算「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的面積」就只有2x0.5x1.2= 1.2平方公尺,此及該窗之「有效通風面積」。
相關法規介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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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但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設排除油煙設備。
三、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之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及使用爐灶等燃燒設備之鍋爐間、工作室等,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所使用之燃燒器具與設備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物,直接排至戶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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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的解惑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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