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00年9月1日已發佈最新的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部分重點條文,新規定將於100年10月1日生效,依此所延伸的相關子法,如「XX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等,也將一併修改,對於建物所有權人及一般民眾都有需多權益上的影響,提醒各位朋友詳加注意,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舉例來說,對一般民眾影響最大的,是其他類組的場所要變更為住宅(H-2)類的限制放寬了,修法前有些現行規定限制在第一層使用、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以及限制在第二層使用、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者,新法將放寬為使用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法令繁多,僅舉此一例分享。
營建署表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授權規定訂定,作為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案件之辦理依據。在本次修正條文中,有關簡政措施部分,包括增訂建築物主從空間認定標準,符合該主從關係之使用情形免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讓同一使用單元內的空間規劃更具彈性。除此之外,對於建築物內部有增設或變更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等設備需求者,得以變更使用執照方式辦理,免再同時辦理雜項執照之申請手續。
另一部分的修正重點,在於確保既有宿舍、集合住宅、醫療、社會福利及托育機構等場所之居住品質與環境安全,對於建築物有變更為強度及干擾性較高之用途使用時,增訂該變更使用場所與同層或相鄰樓層之原有住戶或機構間應以防火構造做有效的區劃分隔,以維公益。在本辦法修正發布至施行期間,營建署與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共同在北、中、南三地完成三場次之法令宣導及說明會,向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從業人員及建築師宣導新制修正重點。
訊息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624&Itemid=54
本次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多達33頁的附表,包含許多「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等等內容。
如需發佈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66/ch02/type1/gov10/num3/Eg.htm)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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