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文末,2019.06.19已有法令更新說明 >

問題:
之前因為買了5+6的頂加中古公寓
所以原本想要在頂加部分裝潢時.將陽台外推
但爬了幾天奇摩知識家跟問題提問之後
發現...陽台外推實在是不可行.風險太大了

以下是我這幾天爬文之後的疑問

1.現在的新違建我知道幾乎是隨報隨拆..(84年之後建的)
我的是民國68年左右建的視為舊違建.有網友說
在不實施任何的加建與修繕..一被人提報.也是會排入
拆除的案子中...只是什麼時候拆不知道而已吧

所以說擁有頂加的屋主.是否除了要敦親睦鄰之外.還要注意小人
不然的話.一不小心跟巷子口的老王一有口角糾紛.他耍陰的
去舉報的話.我是否只能自認倒楣.......擁有頂加的風險

2.之前有爬文.提到說頂加要修繕裝潢(84年之前)..要去申請什麼..
不太記得了...反正他是說要去申請修繕之類的..如果沒申請就私下
裝潢修繕的話.就又違法了.試為新違建..隨報隨拆...這樣對嗎

3.屬於第四級最為普遍得一般違建.如果被報拆的話
大約多久會被拆阿..誰能提供一個數據來參考..我想說違建都是排
拆的.在沒有重大的因素之後.一間一間拆.不就會拆到兒孫滿堂了
還沒拆到阿

4.到哪裡可以查詢到我的頂加有沒有被列入排拆的名單中.有沒有被檢舉過..當初買時.屋主是很和藹的好相處的老夫妻.他們說.這20幾年來大家都處得很愉快.所以沒有被舉報的情形.....
但為了小心起見.我想查查看這間房子是否有被列入排拆的名單中

我要如何查呢???

感謝 

您好:

一、84年元旦之後建的新違建,現在幾乎是隨報隨拆-----沒有錯!尤其是「累犯」,根據「臺北縣政府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若是「違章建築經強制執行拆除後,再經發現拆後重建者,除將違建體部分立即強制執行拆除外,違建人將依建築法規定移送法辦,追究其刑責。」嚴重吧!


民國68年左右建的則視為舊違建,在不實施任何的加建與修繕前提下,一旦被人檢舉、提報,承辦人只會於接獲查報單起五日內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台北縣違章認定勘查記錄表」只要您能事先拍照,舉證*您的現況與84年元旦之前都一樣,” 並不會排入隨報隨拆的案子中 ”,但是仍是「列冊管理」的,什麼時候拆?不知道而已!

二、若是84年元旦之前的頂加要修繕裝潢,要委託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簽證,並檢具修飾範圍圖說,再去申請「既存違建修建登記」或稱「舊有違建修繕報備」。如果沒申請就私下裝潢修繕的話,就又會被視為「新違建」,隨報隨拆-----沒有錯!這時候就要小心,別跟巷子口的老王有口角糾紛了!

三、若是被檢舉後,承辦人看現場認定為違章建築案件,則依臺北縣政府訂定「台北縣違建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依序排拆。
壹、A類→隨報隨拆
貳、B類→政策性案件
參、C類→影響公共安全
肆、D類→一般性案件
至於大約多久會被拆啊,只有拆除大隊能提供一個數據來供您參考,看您要不要去問他們(等於提醒他們趕快來拆了)。

四、不知您府上哪裡,僅以新北市和台北市為例,可以詢問主管機關:

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https://www.teardown.ntpc.gov.tw/home.jsp?id=MjM=
地址:(242607)新北市新莊區樹新路222號7樓   電話:(02)22075911

台北市政府 違建查報查詢 http://tccmoapply.dba.tcg.gov.tw:8080/tccmoapply/maliapp/asp/aspsqu01.do?node=20181011170755721001

 

-----------------------2019 更新分隔線----------------------------

最近有許多客戶問了一些這個主題的問題,現行法令已經有許多修改,還是加個班來更新一下正確資訊好了:

一、關於即報即拆的新違建認定標準,現在各縣市有不同標準----

台北市: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屬於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依據100年04月01日發佈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

但是,夾層屋違建若不符合下列兩款規定之一者,也是應查報拆除:(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1、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
    2、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認定無礙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者。

請自行詳閱法令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O1003-20110401&RealID=13-15-1003

 

新北市: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新建造之違建,屬新違建,應優先拆除。(依據106年09月19日修正的「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的A類)

https://www.teardown.ntpc.gov.tw/userfiles/2051000/files/%E6%96%B0%E5%8C%97%E5%B8%82%E9%81%95%E7%AB%A0%E5%BB%BA%E7%AF%89%E6%8B%86%E9%99%A4%E5%84%AA%E5%85%88%E6%AC%A1%E5%BA%8F%E8%A1%A8(%E5%85%AC%E5%91%8A%E7%89%88)(2).pdf

另外,若有屬於100年06月28日「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中所載明的部分狀況,則「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

請自行詳閱法令連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170078

 

台中市: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 以後,新產生之違建,屬於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依據104年08月25日發佈的「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二條及第五條)

請自行詳閱法令連結: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360

 

高雄市: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 以後,新產生之違建,屬於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依據106年01月01日發佈的「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第二條及第五條)

請自行詳閱法令連結:https://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795

 

二、關於既存違建修繕報備的管理辦法:

前面文章說的「要委託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簽證,並檢具修飾範圍圖說,再去申請....」是屬於舊法規,已經取消了!

台北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4條:「本規則之用語定義如下:(五)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依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第27條:「既存違建以非永久建材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28條:「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如建物係屬83年以前存在既存違建請依上述規定修繕不需報備申請,惟於修繕前、修繕中將欲修繕部分先自行拍照存證,俾利日後查證之需。

節錄自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的網頁,連結在此  https://db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241595307FE7055&sms=87415A8B9CE81B16&s=BAAC00DAF02F8BA5

 

新北市:若是符合規定資格者,可將報備書以臨櫃、郵寄或到新北市拆除大隊網站採線上報備即可

連結在此 https://www.teardown.ntpc.gov.tw/home.jsp?id=NDc=

請注意,若是屬於民國五十七年前的舊違建,要另外配合100年02月18日發佈的「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作檢討。

連結在此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50000001400-1000218

 

台中市:「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

第二條:(四)修繕的定義: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 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第七條:既存違建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 列管:(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做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我沒找到官方的修繕報備規定,只找到這個新聞稿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12488

台中市「都發局說,既存違建修繕不須向該局申請,屋主可以自行施工,由於已查報的違建都拍照列管,未來修繕後,若有民眾檢舉,該局將核對資料,確認修繕工程符合上述條件,就不會列為施工中違建,屋主若不放心,也可以自行拍照存證。 」

 

高雄市:

101年4月2日以後建造之違建,除有1.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一樓未超過120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90公分,且位於防火間隔(巷)者不得超過60公分,但路寬不足6米除外。2. 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上方不得有頂蓋或橫樑,且須留設4米以上寬度供通行,但得立柱做為信箱使用,且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以上2種態樣,僅以拍照列管外,其餘違建則依法拆除。

 

以上供您參考,希望對您的解惑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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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

(台北市及新北市之室裝與設計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 02-23387777,台中案件請洽邱經理 0928-32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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