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下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委託第八條具有「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註)(如本公司江榮裕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開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張貼於門牌號碼旁拍照,才准予進行合法施工,不用擔心被檢舉

施工許可函  

 

 

台北市「簡易型」之室內裝修審查流程:

100年台北市簡易室裝流程圖  

100年台北市簡易室裝流程採雙軌制  

 

 

新北市「簡易型」之室內裝修審查流程:  

北縣簡易室裝流程表-1

 

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待收到核可之公文函,全案才算完備。

 

裝修合格證明  

 

備註:

1.目前已知僅有部分地方政府有實施「簡易型」之室內裝修審查流程,其他縣市無論規模大小與用途為何,仍須辦理「兩階段」之室內裝修審查流程,請參考這篇 

http://roychiang.pixnet.net/blog/post/29596931

2.依民國100年4月1日實施之新法,可送審人員之資格已擴大範圍,相關法令請詳見以下連結:

http://roychiang.pixnet.net/blog/post/34423703

3.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專案人員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

(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台中請洽邱經理:0928-32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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