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築師你好~
我同事目前有一店面出租,因為房客是要做診所,好像要屋主同意辦「免變」???(呵呵^^我不太懂他是說...)
裡面有一張無涉室內裝修切結表格,因為她是買建商ㄉ樣品屋,本身買來就沒再裝修,所以她就簽ㄌ那張切結書給對方去辦,現在聽房客說他申請好ㄌ,馬上就拿件ㄌ,可是我同事是在擔心她簽那張切結書給房客去辦診所新設立,可是她不知道她買ㄉ是建商ㄉ樣品屋,她本身是確實沒有去給他裝修變動,可是她擔心建商本身是否有裝修變更過,會不會和原本不符?而房客是新設立ㄉ,是否一定會有稽查人員再去審查?她粉擔心這ㄍ問題,若萬一不幸被查到,真ㄉ是與實際不符,是否她就會被法辦?(聽說那張切結有法律效力) 聽說最近她都吃不下也睡不著,請教建築師他這種情形是否有其他補救辦法?若遇到審查人員是否有較有利ㄉ應對補救說法?
因為同事不會上網,為ㄌ她我這ㄇ晚ㄌ還在幫她找答案,實在是不忍心看她為此擔憂難過,我在知識+爬文有看到你熱心助人,為網友解惑,懇請您能幫幫忙,感恩不盡^^
您好:
您的問題牽涉到許多層面,不容易一一回答,基本上是不需要太擔心的。我大致說明如下:
1. 您同事所說的出租「店舖」,與房客所裝修的「診所」,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中的建築使用分類,都是屬於G-3,即為同類同組,只要符合「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相關規範,是不需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但仍須申請「使用項目更動申報」,即俗稱的「免變」。)
2. 您同事所購買的建商樣品屋,如果在「使用執照申請核可之後」有作相當程度的裝修變動,理論上是應該送「簡易式室內裝修送審」的。(但若沒人檢舉就沒事)
3. 該房客承租店舖後,如果有作相當程度的裝修變動,理論上也應該送「簡易式或二階段式室內裝修送審」的。(但若沒人檢舉就沒事)
4. 問題在於,當屋主同意替房客辦「免辦變使」時,裡面有一張無涉室內裝修切結表格,就是要切結不會作「相當程度的裝修變動」,如果事實上有發生上述2.、3.兩種狀況,因而被檢舉,您的同事就變成違反切結內容的代罪羔羊,應該請2.、3.兩種狀況的施作者補辦室裝送審手續,否則限期改善的罰單和六萬元起跳的罰款,是會開給「房屋所有權人」的。
請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2067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2065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注意:若有發生上述2.、3.兩種狀況,仍須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來檢討是否已達到需送審標準。
法規條文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35
建物種類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33&next=30&l=f&fid=35
簡易式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4&prev=5&next=2&l=f&fid=35
兩段式 http://tw.myblog.yahoo.com/roy-chiang/article?mid=5&prev=28&next=4&l=f&fi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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