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國100年9月1日又發佈最新的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多達33頁的附表,更改許多「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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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已屬舊法請勿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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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一八號函

 

《總說明》
由於社會產業結構與經濟型態變遷迅速,各種新興行業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致現有建築物之使用用途頻頻變更。惟建築物用途種類繁 多,且其使用規模及安全設施與設備之規定,亦有不同層級之區分與歸類,甚難取得系統化之分類,致建築物變更使用行為常囿於用途名稱的不同而生疑義。

為此,亟應檢討現行建築物使用分類及明確界定建築物變更使用行為管理之範疇,俾能因應實際需要;爰參考本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完成之「建築物變更使用研究報告﹂,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草案,並邀集專家學者及各有關機關組成專案會議,歷經四次會議研 商定案。本要點全文計十四點,其重點如次:

一、建築物使用分類,按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詳六)分為九類二十四組,並對各類組作明確定義,使分類準則臻至實用。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之強度,明確界定建築物變更使用行為的範疇與原則,其原則如下:


(一)高強度使用作為低強度使用,其危險指標降低,且無涉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限制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
(二)同類跨組變更或跨類變更,其危險指標之檢討僅涉及部分項目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僅就規定項目檢討。

(三)其他類型之變更使用執照,仍需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

三、建築物同類跨組變更,除使用分類B類外,其他使用類組得儘就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直通樓梯步行距離及緊急進口設置等五項予以檢討變更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跨類變更及使用分類B類同類跨組變更,需就規定項目檢討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檢討項目計十六項。

 

五、建築物避難層(第一層)或避難層直上層之使用面積在一定面積以下,作為特定類組使用,屬中性使用,其危險指標相同且屬低危險 性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例如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餐廳、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寺廟、教堂、殘障福利機構、幼稚園、托兒所、辦公室、診所、一般服務業、日常服務業、安養中心、住宅等使用,且其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範圍者。另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殘障福利機構、幼稚園、托兒所、辦公室、診所、一般服務業、 日常服務業、安養中心、住宅等使用,其使用面積以參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避難層直上層免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規定;明定使用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

 

六、危險指標包含下列項目:

(一)使用者年齡較大或較小。
(二)使用者行動能力較差。

(三)使用者環境認知度差。

(四)使用者密度高。

(五)使用者集散時間集中。

(六)空間形式無法防火區劃。

(七)空間環境相關之其他不利因素。

              *使用火器。
              *
空間封閉或照明度差。

              *
使用具危險性。

              *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 表一未例舉之使用項目,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所列之原使用類別、組別欄,應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登載之類組為準。建築物原使用執照未登載類組者,應由 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之類組定義確認其類組,並加註於原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以該樓層整層為之。但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時,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無開口防火牆區劃分開且不妨害或破 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除使用分類B類外,其他使用分類同類跨組變更,且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僅就規定項目檢討者,其檢討項目如下:

(一)防火區劃。
(二)分間牆。

(三)內部裝修材料。

(四)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五)緊急進口設置。

六、建築物跨類變更及使用分類B類跨組變更,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僅就規定項目檢討者,其規定檢討項目包含第五點所列項目及下列項目:

(一)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二)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之限制。

(三)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四)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五)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六)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七)走廊淨寬度。

(八)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之限制。

(九)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十)最低活載重。

(十一)停車空間。

七、第六點(一)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之檢討,其設置二座以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同條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八、第六點(十一)停車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檢討:

       
(一)建築物使用項目變更,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分類,係屬同一附設標準者。
   
(二)建築物使用項目變更,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設置標準,係由附設標準高者變更為附設標準低者。

九、各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檢討標準如附表三。
 

十、建築物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其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

       
(一)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B類第三組、D類第五組、E類、F類第二組、F類第三組、G類第二組、G類第三組、H類第一組、H類第 二組使用,且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範圍者。
   
(二)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L類第五組、H類第二組、F類第三組、G類第二組、G類第三組、H類第一組、H類第二組使用,且

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

十一、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並載明建築師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十二、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應依建築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建築物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附表四),並檢附下列各件,報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影本。
(二)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三)使用項目更動表。

(四)更動範圍圖說。

十四、第十三點之使用項目更動表及更動範圍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並載明建築師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詳細資料 http://www.klfd.gov.tw/04-law/law15/law15_19.html

 

表格下載 http://www.cpami.gov.tw/web/filemgr/publication/law/law/20040603113328.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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