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台北縣民們要注意了!96年七月一日後才取得使用執照者,將陽台外推或加裝窗戶者,將一律視為違建;至於七月一日前領到使用執照者,則依實際狀況認定。
(備註:如上圖若為新建之建物,即使僅於陽台加窗,內牆及原門窗均未更動,一樣即報即拆。)
(備註:如上圖舊建照之建物,僅於陽台加窗,內牆及原門窗均未更動,則暫免查報。)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不少建商為讓房子空間變大,將陽台外推,還要求購屋者簽訂「二次施工同意書」以規避責任,但類似行為不但涉及違建,也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另外一種狀況是民眾擅自在陽台上加裝氣密窗,將陽台封閉利用,這些都將被視為違建,由工務局拆除。
工務局96年三月針對陽台外推與夾層屋問題開會討論,七月初確定權責分工與處理原則。相關人員說,陽台外推與夾層屋問題很普遍,檢舉案也特別多,由於以往權責不明,所以才開會討論,並作成處理原則。 其中陽台外推部分,北縣工務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內營字0910007739號令,廢除八十四年間與六十三年間發布的「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照」的函文規定。
夾層違建 依序拆除
縣府並參考台北市、桃園縣的作法,前者規定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取得建照的建物一律不得於陽台上加窗,否則依違章建築認定;後者也將陽台加窗認定為違建。 至於夾層違建部分,工務局表示,領到建照的合法建物,其樓層高度可增設夾層者,由拆除隊依序執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夾層如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者,如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由拆除隊執行。
----中國時報 林家群/北縣報導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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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因為我查不到台北縣的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但依台北市的陽台外推規定 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 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 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 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他是允許95年之前免予查報,而台北縣卻是以廢除八十四年間與六十三年間發布的「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照」的函文規定並至於七月一日前領到使用執照者,則依實際狀況認定。 那台北縣不就比臺北市嚴了??且所謂則依實際狀況認定,不就是可以留下模糊空間讓公務員收紅包用的嗎?請教哪邊可以查到相關原條文呢?我上縣政府網站也沒查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