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00年9月1日已發佈最新的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部分重點條文,新規定將於100年10月1日生效,依此所延伸的相關子法,如「XX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等,也將一併修改,對於建物所有權人及一般民眾都有需多權益上的影響,提醒各位朋友詳加注意,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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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號居逸設計+江榮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823)

建管處與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共同推動「台北市社區建築師」這項服務,每一屆的任期2年,本人從第一屆即開始加入服務至今(目前已是第4屆,這屆任期到民國101年12月),主要是建築法規繁瑣又艱澀,但建管處人手有限,與建築師公會一起合作,可以藉由建築師的專業,實地協助民眾釐清法條內容,並找出合法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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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99年5月起 建物公設分開計價
實施三十餘年的房屋預售制度確定要變了!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修改相關規定,明(99)年5月1日起,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分別列明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及共有部分(樓梯、走廊等)面積及售價。
內政部民國90年9月3日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的參考。但實施以來,因常發生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1%房屋面積誤差等爭議情形,內政部於96年1月研提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而修正草案歷經2年半的審議,共召開21次會議討論,終於在今(98)年9月24日討論通過。
新制中有五大特點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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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築師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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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北市政府
(101)府法綜字第1013366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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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技術規則中一直提到有效通風,請問各位大大,有效的通風到底怎麼定義?必須滿足哪些要點才算有效通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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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江建築師,我好像買到海砂屋了!怎麼辦?

如果您在台北市,請參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及「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若在其他縣市,也可以詢問主管機關是否有類似的補助辦法。
法規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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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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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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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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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所適用之建築物,僅限自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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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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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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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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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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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證明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憑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依法減免房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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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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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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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台北縣民們要注意了!96年七月一日後才取得使用執照者,將陽台外推或加裝窗戶者,將一律視為違建;至於七月一日前領到使用執照者,則依實際狀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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