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
訂定「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部 長 李鴻源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一、為利公寓大廈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設置於外牆開口部之防墜設施:
(一) 水平式推拉窗戶:
1、 得設置鋁窗檔塊或兒童安全鎖等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一。
2、 全部開啟者,得於開口處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二至圖例四。
(二) 上下推拉式窗戶:
1、 開啟位置以設置在頂端為原則,如設置於下端,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其可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五。
2、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六至圖例八。
(三) 外推式窗戶:
1、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詳圖例九至圖例十二。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十三至圖例十六。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 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二) 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三) 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上方或自底部起裝設之防墜圍籬,應符合第四點規定,詳圖例十七至圖例二十一。
(四) 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詳圖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