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
)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
)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
)私有辦公類建築物。
(
)已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三、每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綠建築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申請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考量予以獎勵:
(
) 綠建材使用率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
)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第一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四、 申請獎勵案件應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以前備妥申請書及 改善計畫圖說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內政部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工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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