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常造成牆壁龜裂或漏水等情形,鄰居鬧得不愉快。內政部公告修正「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新增住戶裝修須申請、張貼許可讓其他住戶知悉、出具切結書給管委會等規範。新制七月一日生效。

營建署代理署長許文龍說明修正意義指出,修正規約範本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減少裝修住戶跟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的糾紛;裝修規約範本是住戶與管委會間的約定,有助進一步釐清因裝修衍生相關損害的責任歸屬。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增訂的「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住戶如裝修天花板、內部牆面、分間牆變更等,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託合法裝修業者設計及施工;且須於取得施工許可文件(註一)後,才能施工。

至於貼壁紙壁布、裝窗簾、鋪地氈,或擺設家具、活動隔屏等,官員指出,並不在裝修管理辦法或規約範本範圍。

規約範本另指出,住戶於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註一)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畢,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另在施工期間,為配合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向管委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

依據具結書,住戶須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做好安全維護,施工人員也應遵守物料搬運、廢棄物清理、施工作息等規定;如導致共用部分或其他住戶環境汙損、管線阻塞、滲漏水等情況,住戶也應即時清理修復,並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2013/06/10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文章轉載出處:聯合新聞網

網址連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953822.shtml

註一:即「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請參考 http://roychiang.pixnet.net/blog/post/29596949

註二:如果既有的社區大廈想要改用新制的範本,牽涉到既有規約的訂定或變更,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才可以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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