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大能幫忙解答嗎?
        事情是這樣,因需要剛買了一間15~20年老舊5樓公寓一樓要當備用倉庫,但是將原本的一樓大門磚牆打掉加設鐵捲門(沒傷到樑、柱),結果被鄰居檢舉,後來建X處也一直來關心不下10次了(都沒發正式公文),說要將原本的牆面補回去,不然要罰錢,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辦,想請教有這方面的經驗的大大能夠幫忙解答一下嗎
?
1.我們這樣算違法嗎
?
2.我們是不是要去申請結構鑑定。

3.還是有其他的辦法能解決。

(補充 :我們鐵門沒有超過原有的牆面外 )

 

您好:

        依據「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款申請「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建築物之外牆變更」,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始得變更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經建築師簽認,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及構造安全無虞。
三、申請外牆變更之建築物,該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依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辦理。

---------您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逕行施工,已算違法。
---------您只有將磚牆打掉而沒傷到樑、柱,只要找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幫您簽證構造安全無虞,並不一定要去申請結構鑑定。
---------正確的解決辦法如下所述。

前項變更,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註)
三、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四、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五、變更後建築平面圖及必要之立面圖各三份。
六、建築師簽證表。
七、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八、結構技師及各類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但未涉及結構及設備變更者,無須檢附。

申請變更外牆之建築物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者,並應經該委員會審議通過。

(註:若您的大樓管委會所擬定的「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且已經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的話,那您還必須依照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辦理;例如:需取得幾分之幾的住戶同意蓋章才能動工,或必須支付「社區回饋金」多少元才能動工....等等。)

提供您參考,希望對您的解惑有幫助,謝謝!

 

參考資料 多年裝修實務經驗+本人部落格資料 ----【 江榮裕建築師 + 居逸室內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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