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的房子主體大概有三十幾年了,當初是一、二樓的山莊式透天建築,其實房子也已修建後加到三層樓(三樓是以鐵皮屋頂做的),房屋的權狀也只有一、二樓的面績而已,像這樣子的修建過的房子,可以再申請新的房屋權狀(一 ~ 三樓)嗎?還是視同違建呢?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請專業大大們給予建議吧,甘溫嚕!!


您好:
如果修建當時並沒有委由開業建築師申請「增建執照」(加建三樓,已不能算是「修建」),尤其三樓是以鐵皮屋頂做的,當然是「違章建築」。
合法化步驟如下:


一、只要您能確認所持有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就可以計算出目前三樓增加的樓地板面積是否超過該土地所容許的最大值(總容積)。
二、需檢討現況增建部分的構造方式與結構安全(一般需由建築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三、由建築是測量、繪製、檢討現況及增建部分的建築圖說,補送建照並補繳罰款。
四、若是位在台北縣市,還需看室內裝修面積是否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若是,可送「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若非,需送「兩階段型室內裝修審查」....

其他另有一些細節,需看現場才能判斷....
供您參考,希望對您的解惑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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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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