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室內裝修許可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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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建築技術之進步,建築物之規模日趨龐大,當發生火災時為防止火災之漫延及擴大,因此將建築物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為數個獨立的防火區域謂之「防火區劃」,以期將火災局限在一個區域裡防止其延燒擴大。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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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章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十條之二,對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及緊急進口對防火避難尤為重要,茲說明如下: 

 

(一)出入口、走廊、樓梯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內部人員必須經由迅速避難,向下經避難層到達基地地面或道路或向上到達屋頂平台避難並等待救援,故對出入口之寬度、數量,走廊之寬度、構造,樓梯之寬度、數量、構造,是否應設置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及居室任一點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均按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面積大小有詳細而嚴格的規定。(詳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在從事室內裝修時應注意不得任意破壞,如須更動應依法另行檢討並符合規定,平時使用時亦需注意維持出入口、走廊、樓梯等避難逃生路徑之暢通,尤其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安全門應設自動關閉器,平時維持關閉狀態安全門如平時維持開啟狀態時,應裝設火災時能自動關閉之連動裝置,以免火災發生時安全門無法自動關閉,濃煙衝入樓梯間內形成煙囟效應,阻斷避難路徑,危及生命安全

 

(二)緊急進口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層以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 120公分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輕易破壞進入救災,故緊急進口或替代之窗戶開口不得以柵欄(鐵窗)、廣告招牌等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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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首先要準備一份申請書裡面須註明:

    1.申請人資料

    2.室內裝修設計公司及專業設計人員的資料

    3.裝修概要

    4.建築室內裝修概要

   5.申請廠商及專業人員的印鑑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這部分包含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上的記載才能確定誰是這棟房子的真正所有權人,依測量成果圖的登載,才能知道建築物使用的範圍有多大,不致於侵害到他人的範圍或公共設施造成糾紛,這兩種文件可在各地區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取得。

     如果申請人不是屋主,還要準備一份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以證明房東同意他申請室內裝修。(前述之申請書及使用權同意書,一般代為送審的建築師事務所會幫客戶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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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火材料就是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的施工或裝璜材料,依照防火等級的不同可分為:

    A.不燃材料:又稱耐燃一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三十,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象的材料,如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等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內政部認定合格者。

    B.耐火板:又稱耐燃二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六十,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變形、熔化、龜裂的不良現象的材料,如石膏板、木絲水泥板。

   C. 耐燃材料:又稱耐燃三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微量燃燒現象,其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一二○,同時在高溫火災下,不會具有變形、熔化、龜裂等不良現象的材料,如耐燃合板、耐燃纖板、石膏板及其他類似材料經內政部認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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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審查單位為: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因政府機關人力不足,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經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審查機構核轉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審查機關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專業技術團體。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從事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時,得直接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

    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或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應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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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保齡球館、遊戲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說書場。

旅館類。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超級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公共浴室。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

電影(電視)攝影廠。

醫院類、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感化院。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使用電力(包括電熱)三十七.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殯儀館。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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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郭小姐是從事室內設計業務的個人工作者,李老板是承包室內裝修工程的包工,以往郭小姐設計的案件都交由李老板施工,實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後,他們還能像以往一樣承包室內裝修的設計及施工業務嗎?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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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有以下之原因: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由於過去室內裝修業者,無管理法源及管理機關,以致任何人均可無條件申請經營,因而產生良莠不齊,各自為政的現象。

 

(二)由於對業者的經營工作,無強制的規範,因之經營者便忽略了專業技術 (設計、施工)人員的重要,對室內裝修工作任意為之,因而破壞了建築物的結構,消防設備,使用不當或易燃之裝修材料等不一而足,為影響防火安全造成災害的重大原因。

 

(三)由於災害發生後責任之難以釐清,一旦災害發生,由於室內裝修原因而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時,因既無設計圖表之事先申請審查,亦 無施工完成後竣工查驗,更無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之署名負責,而使主管單位、業者及業主相互推諉,責任難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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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室內裝修之設計及施工應分別交由下列人員或廠商為之:

 (一)設計部分: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內政部登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施工部分:室內裝修施工應交由設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廠或領有內政部豋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因未限制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若非為室內裝修者,則不能執行室內裝修業務,所以目前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為室內設計、室內裝修等仍可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但須向內政部辦理登記,並領有登記證;至未來將朝專業化經營之目標邁進。

 

   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廠商名冊,可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當地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當地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內政部營建署查詢(網址:http://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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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政府為什麼要推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口大量聚集都市,商業活動日趨頻繁,商家為了維持生機常以耀眼的室內裝修為手段來吸引顧客消費。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對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雖已有明文規定,惟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大多未一併辦理室內裝修之設計,政府也就無從據以審查。

    目前多數之室內裝修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施作,致不當之室內裝修影響原有防災功能。

    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建築法增修第七十七條之二,明定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與輔導、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事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與責任等有關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

(備註:民國100年4月1日已更新 http://roychiang.pixnet.net/blog/category/164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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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北縣二階室裝流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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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於「室內裝修」前應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設計繪製圖說,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圖說,審查合格後交由營造廠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申請主管建築機關竣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完成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程序。

 

(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六樓以上住宅就算供公眾使用)

例A:先生將於某建築物壹樓設置幼稚園(供公眾使用)其從事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審查許可。

例B:小姐購置某五樓公寓(非供公眾使用)之二樓住宅從事室內裝修行為可免申請審查許可。

 

(二)經內政部認定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例C:先生承租非供公眾使用住宅乙戶,將做供公眾使用之酒店,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

例D: 小姐原有房屋為供公眾使用之辦公室,將開設視聽歌唱業(KTV),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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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連結:

何種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先申請審查許可?

何謂「兩段式」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室內裝修行為未申請審查許可即進行施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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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 02-2338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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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室內裝修相關業者因無法令規範良莠不齊,尤其對建築法規與安全防災觀念認知不足,屢有破壞建築對結構、防火避難與消防設備之情事而茲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公共安全甚鉅,因此時室內裝修行為與相關業者確有建立制度以進行管理及輔導之必要,室內裝修管理之重點包括下列各項:

 

(一)室內裝修設計,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理。

 

(二)室內裝修施工,應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理。

 

(三)室內裝修業及其應具備專業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登記。

 

(四)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或變更用途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所在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後施工,竣工後經查驗合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五)審查重點在裝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有無破壞妨害防火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六)為簡政便民,室內裝修案之審查許可及竣工查驗,將由地方主管建築主機關委由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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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回答,

第一,室內裝修的管理對象,除了一般商業消費場所外,只要為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就要按有關規定申請審查。

第二,室內裝修行為,不包括壁紙.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及擺設,但只有涉有下列行為就必須申請審查「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強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的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之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皆屬裝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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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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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兩段式」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北縣二階室裝流程表-2  

 

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

「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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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下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 以下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委託第八條具有「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註)(如本公司江榮裕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開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張貼於門牌號碼旁拍照,才准予進行合法施工,不用擔心被檢舉

施工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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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室內裝修管制納入公寓大廈規約時,建議載明下列事項:

 

()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於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

 

()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事項:

1.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占用、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3.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庭院、法定空地、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2.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門廳、樓梯間、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口高空拋(倒)物。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以維持清潔。

 

3.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六時起,至次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期間,不得從事敲、鑽、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室內裝修過程中,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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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公寓大廈的環境品質與居住安全,住戶的室內裝修行為,可藉由訂定「住戶規約」的方式加以約束。 

 

     所謂「規約」是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因此,規約的內容只要不牴觸法令,效力相當於住戶間之法律,甚至可拘束第二手承買人,效力強大 

 

     尚未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樓制定住戶規約,應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推選出召集人,由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制定規約。(規約範本可向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索取)。

 

至於規約的訂定或變更,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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