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審查單位為: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

 

    因政府機關人力不足,室內裝修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交由審查機構辦理,經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審查機構核轉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審查機關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專業技術團體。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從事室內裝修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時,得直接向審查機構申請查核圖說及竣工查驗。

    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消防設備之變更或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應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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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

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保齡球館、遊戲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說書場。

旅館類。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超級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公共浴室。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

電影(電視)攝影廠。

醫院類、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感化院。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

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使用電力(包括電熱)三十七.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但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殯儀館。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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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郭小姐是從事室內設計業務的個人工作者,李老板是承包室內裝修工程的包工,以往郭小姐設計的案件都交由李老板施工,實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後,他們還能像以往一樣承包室內裝修的設計及施工業務嗎?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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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業須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有以下之原因: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由於過去室內裝修業者,無管理法源及管理機關,以致任何人均可無條件申請經營,因而產生良莠不齊,各自為政的現象。

 

(二)由於對業者的經營工作,無強制的規範,因之經營者便忽略了專業技術 (設計、施工)人員的重要,對室內裝修工作任意為之,因而破壞了建築物的結構,消防設備,使用不當或易燃之裝修材料等不一而足,為影響防火安全造成災害的重大原因。

 

(三)由於災害發生後責任之難以釐清,一旦災害發生,由於室內裝修原因而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時,因既無設計圖表之事先申請審查,亦 無施工完成後竣工查驗,更無專業技術(設計、施工)人員之署名負責,而使主管單位、業者及業主相互推諉,責任難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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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室內裝修之設計及施工應分別交由下列人員或廠商為之:

 (一)設計部分:開業建築師或領有內政部登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施工部分:室內裝修施工應交由設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廠或領有內政部豋記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登記證之公司行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因未限制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若非為室內裝修者,則不能執行室內裝修業務,所以目前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登記為室內設計、室內裝修等仍可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但須向內政部辦理登記,並領有登記證;至未來將朝專業化經營之目標邁進。

 

   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廠商名冊,可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當地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當地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內政部營建署查詢(網址:http://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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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02-2338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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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政府為什麼要推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口大量聚集都市,商業活動日趨頻繁,商家為了維持生機常以耀眼的室內裝修為手段來吸引顧客消費。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對於建築物內部裝修材雖已有明文規定,惟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大多未一併辦理室內裝修之設計,政府也就無從據以審查。

    目前多數之室內裝修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施作,致不當之室內裝修影響原有防災功能。

    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建築法增修第七十七條之二,明定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與輔導、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事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與責任等有關規定,由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

(備註:民國100年4月1日已更新 http://roychiang.pixnet.net/blog/category/164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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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北縣二階室裝流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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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於「室內裝修」前應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設計繪製圖說,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圖說,審查合格後交由營造廠或室內裝修業施工,完工後申請主管建築機關竣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完成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程序。

 

(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六樓以上住宅就算供公眾使用)

例A:先生將於某建築物壹樓設置幼稚園(供公眾使用)其從事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審查許可。

例B:小姐購置某五樓公寓(非供公眾使用)之二樓住宅從事室內裝修行為可免申請審查許可。

 

(二)經內政部認定有管理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例C:先生承租非供公眾使用住宅乙戶,將做供公眾使用之酒店,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

例D: 小姐原有房屋為供公眾使用之辦公室,將開設視聽歌唱業(KTV),依法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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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連結:

何種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先申請審查許可?

何謂「兩段式」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何謂「簡易型」室內裝修審查?其條件為何?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室內裝修行為未申請審查許可即進行施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若有需要相關送審服務,歡迎來電本事務所洽詢,建築師會根據每個案件的規模大小及難易程度,分項說明後再報價。

(台北市及新北市之簡易室裝案件,請洽台北總公司 02-2338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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